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民營醫院,係指下列之醫院: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指定 之急救責任醫院。
二、國軍醫院。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需要指定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