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罰則 ( 100 年 05 月 04 日)
第22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應繳納徵收金之差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