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檢查及取締 ( 99 年 08 月 05 日)
第18條
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之檢查或抽驗, 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得派員檢查或抽驗留置於家庭用戶之成藥 、固有成方製劑及其裝置用袋 (箱) 。

第19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涉及偽藥、劣藥、禁藥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