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審核及許可 ( 99 年 08 月 05 日)
第7條
藥品製造業者調製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應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 三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8條
成藥依成藥基準表審核之,但含藥酒類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
中藥販賣業者調製 (劑) 固有成方製劑,應列具名稱、成分、製法、效能 、用法及用量,連同有關資料證件,向該管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發給登記證後,始得製售。

前項經核准發給登記證案件,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按月列冊 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10條
中藥販賣業者調製 (劑) 固有成方製劑,應於其管理藥品之中醫師監督下 為之。但不含毒劇藥品者,可由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自行調 製 (劑) 之。

第11條
固有成方製劑不得摻入防腐劑、色素、人工甘味劑、化學溶劑及其他有害 添加物。

第12條
成藥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明甲類成藥或乙類成藥。固有成方製劑應標 明名稱及固有成方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