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4 日)
第4條
藥劑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補發。

藥劑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