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9 月 16 日)
第5條
輸入之化粧品依本條例第九條申請在國內分裝或改裝者,應依原廠授權之 產品項目,分別填具分裝或改裝申請書,連同左列文件,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核准: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二、仿單標籤粘貼表五份。

三、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輸入許可證影本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 藥品化粧品備查文件影本一份。但輸入免備查之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 品化粧品者,免附。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