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輸入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
品及化粧品色素之查驗,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查驗費及下列文件,向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一、仿單標籤粘貼表二份,並附中文譯本。
二、證照粘貼表一份(粘貼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化粧品色
素販賣許可執照影本)。
三、出產國家許可製售之證明文件一份。但申請輸入化粧品色素者,免附
。
四、原製造廠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各二份。
五、國外廠商委託代理或經銷證明文件,並附中文譯本一份。
六、新發明或新製品之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化粧品色素,應附有
關研究報告資料、安全試驗報告、儲存試驗變化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
文件各二份。
七、樣品。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