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9 月 16 日)
第20條
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 :

一、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二、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

四、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

五、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