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附則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3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 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三年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