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罰則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1條
本條例所定之沒入、罰鍰,除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或工業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