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罰則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