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
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
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
或部分登記事項。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
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