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醫療機構:所屬醫師、牙醫師或藥師。但購用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 品者,得為藥劑生。

二、藥局及西藥販賣業:所屬藥師。但購用或販賣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 品者,得為藥劑生。

三、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所屬專任教師、編制內醫師、牙醫師、獸醫 師、獸醫佐、藥師、研究人員或檢驗人員。

四、獸醫診療機構及畜牧獸醫機構:所屬獸醫師或獸醫佐。

五、西藥製造業:所屬藥師。

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所屬藥師、獸醫師或獸醫佐 。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獸醫佐,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