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6條
醫療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 管制藥品成癮治療業務者,應檢附治療計畫,向食品藥物署申請,並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專 案計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