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4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時,醫師、 牙醫師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應 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診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