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3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其所屬人員申領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由 該機構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所置之管制藥品管理人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