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25條
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 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登載下 列事項:

一、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 名稱。

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項:

(一)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之機構或業者 名稱及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

(二)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品查獲證 明文號。

(三)支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

(四)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 其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

(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 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

(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 用量。

(七)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應登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 號及使用者姓名。

三、結存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