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2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管制藥品之銷燬者,應備具申請書; 銷燬後,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出具銷燬證明,並副知食品藥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