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20條
製藥工廠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自 行遞交或以郵局寄送方式辦理。

前項郵局寄送方式,由食品藥物署會商郵務機構定之。

製藥工廠配送政府機關專案計畫所需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方式,應 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