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18條
病人為治療其本人之疾病,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國或入國 者,得檢附聲明書與載明病名、治療經過及必須施用管制藥品理由之醫師 診斷證明書,報請食品藥物署備查。聲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護照號碼。

二、攜帶出國或入國之管制藥品品名、規格及數量。

三、出國或入國期間。

四、出國或入國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