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16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製 造同意書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經核准之醫藥 教育研究試驗計畫文件影本或藥品試製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上開證 件影本已送食品藥物署備查者,無須檢附。

二、申請製造之管制藥品於申請日前月之收支結存情形。但已依第二十六 條規定申報者,無須檢附。

前項管制藥品製造同意書,以使用一次為限;其製造期限,自簽發日起不 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