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15條
管制藥品輸入後,食品藥物署於收到輸出國政府依國際公約規定發送之確 認輸入文件時,應於該文件註明實際輸入藥品品量並簽署後,寄還輸出國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