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 藥品。

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 品。

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