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 103 年 02 月 21 日)
第7-1條
申請檢查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者,所附資料如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 時,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之。補正期限為二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 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申請延期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檢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