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 103 年 02 月 21 日)
第16條
本辦法之各項書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檢查業者應依書表所載事項,備齊相關資料;填寫書表及檢附之資料, 限用繁體中文及英文;如非繁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繁體中文或英文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