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 103 年 02 月 21 日)
第11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檢查,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工業 主管機關檢查當地之藥物製造業者;其檢查期間及重點如下:

一、每年舉行一次。

二、檢查重點除藥物製造業者之設備外,並包括其製造、加工、裝配之作 業程序、品質管制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件容器、包裝、標籤 、仿單與工廠或場所之安全、機器按裝排列及操作效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