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設廠基本條件 ( 102 年 07 月 04 日)
第29條
醫療用電氣器械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車床。

二、鑽床。

三、千斤鼎。

四、磨床或砂輪機。

五、四分之一馬力以上之電動設備。

六、沖床。

七、試驗用配電盤。

八、檢電器。

九、電阻測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