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設廠基本條件 ( 102 年 07 月 04 日)
第27條
衛生材料類製造工廠,除各作業場所應視其性質予以區分隔離外,應視需 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彈棉機、展棉機或梳棉機:委託整棉廠加工者,得免設置。

二、加壓脫脂設備。

三、漂洗設備。

四、脫水設備。

五、乾燥設備(乾燥室)。

六、紡紗機、織布機等紡織設備:委託棉織廠加工者,得免設置。

七、紗布裁切設備。

八、繃帶裁切設備。

九、敷料經乾燥後,應有適當防止再污染之設備。

十、絆創膏基劑或藥材料煉合設備。

十一、浸漬調合設備:係採用溶劑法者,應具有之設備。

十二、塗布設備。

十三、乾燥及滅菌設備。

十四、底布加工設備。

十五、裁切及捲布設備。

十六、藥用紗布浸漬乾燥設備。

十七、視需要設置半製品或最終產品之無菌檢查設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係製造藥用脫脂棉者常用之設備;第二款至第八款 ,係製造藥用紗布繃帶者常用之設備;第十款至第十五款,係製造絆創膏 者常用之設備;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係製造急救用絆創膏、藥用紗布者 常用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