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設廠基本條件 ( 102 年 07 月 04 日)
第12條
軟膏(含眼用軟膏)、栓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末研磨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加熱釜。

四、調勻設備。

五、充填(分裝)設備。

六、軟膏管封閉設備。

七、栓劑模型冷凝設備。

八、滅菌設備。

九、粉塵收集設備。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之設備,於不裝軟膏管之工廠,得免設置。

眼用軟膏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菌 試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