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4條
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規 格或包裝形態及數量,敘明申請理由與用途,並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及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 准後始可製造、輸入或提取。 前項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指病患身分證或護照、藥商許可執照或機構、 團體登記證照等。但機關或醫院以蓋印信公文提出申請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