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16條
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其展覽或示範期間不得 超過六個月。 申請者應將下列醫療器材於展覽、示範期間結束或治療、臨床試驗計畫完 成後一個月內退運原廠,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辦: 一、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或第三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儀器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