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07 日)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疾病盛行率,指中央主管機關參照醫事人員依本法 第七條規定報告之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就醫資料所計算之年盛行率。
前項年盛行率,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