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9條
從事前二條業務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 ,尊重病人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

前項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罕見疾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