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34條
醫療機構得專案申請輸入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其 應備之書證資料、申請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