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 特殊,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藥物,指依本法提出申請,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 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治療罕見疾 病者。

本法所稱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指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主要適用於罕見疾病病人營養之供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