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28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或展延登記,提供不實之書證資料者,處新台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藥物之查驗登記; 其已領取該藥物許可證者,撤銷之;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