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27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 大者,藥商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藥物之查驗登記,並得處醫療機構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