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26條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 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