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5-1條
罕見疾病藥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或專案申請核定通過,依全民健康 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收載程序辦理時,應徵詢審議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