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級醫療機構、研究機構及罕見疾病相關團體從事罕 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相關人力培育、研究及設備所需經費。

前項獎勵及補助之項目、範圍、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