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45條
藥物廣告所用之文字圖畫,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藥物名稱、劑 型、處方內容、用量、用法、效能、注意事項、包裝及廠商名稱、地址為 限。

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