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44條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 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 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