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42條
依本細則應發給獎金者,應由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之機關敘明事實申請之。但同時符合本細則或 其他法令規定給予獎勵者,不得重複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