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40條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條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 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 後時,平均分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