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稽查,係指關於藥物有無經核准查驗登記及與原核准查驗登記或 規定是否相符之檢查事項。

本法所稱檢驗,係指關於藥品之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事 項,或醫療器材之化學、物理、機械、材質等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