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33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 醫療機構。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 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