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24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稱藥物查驗登記事項如左:

一、藥物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藥品處方及藥品劑型。

三、醫療器材成分、材料、結構及規格。

四、藥物標籤、仿單及包裝。

五、藥品之直接包裝。

六、適應症、效能、性能、用法、用量及類別。

七、藥物製造方法、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

八、藥商名稱。

九、製造廠廠名及廠址。

十、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