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23-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藥物之查驗,得委託衛生財團法人或其他相關團體 、機構辦理學術性研究、安全、臨床試驗等技術性資料之審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