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2條
本法第七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成分:指新發明之成分可供藥用者。

二、新療效複方: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 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新醫療效能,或二種以上已核准 成分之複方製劑具有優於各該單一成分藥品之醫療效能者。

三、新使用途徑:指已核准藥品改變其使用途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