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8 日)
第16條
藥商辦理變更登記,除遷址變更登記,應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 其他公司組織或商業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各該變更 登記。